- 湖南省植物提取物协会章程
-
湖南省植物提取物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湖南省植物提取物协会。其英文名称:Hunan Botanical Extracts Association.(简称:HNBE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湖南省植物提取物协会是由湖南省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且从事植物提取物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的公司(集团)、工业企业、以及与之相关的科研、教育的社会团体和个人等成员,自愿组成的湖南省范围内的植物提取物行业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是经湖南省民政厅批准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坚持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导向,热 心为会员服务,反映会员的呼声,积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为政府主管部门服务,为政府部门制定行业管理政策、税收优惠政策、业务指导意见、开展调查研究工作提出行业意见。大力倡导“绿色主题”,对植物提取物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进行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以科技兴业为方针,开发新技术、新工艺,使其转化为先进生产力;推广植物提取物现代化、植物提取物产业化,提高湖南植物提取物企业在行业中的竞争力,促进企业经济、技术进步,推动植物提取物产业的快速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湖南长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本协会本着"自养""自律""自立"的原则开展各项工作,其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会员单位学习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对涉及本行业发展的战略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并协助制定有关行业发展的政策法规。
(二)调查行业的基本情况, 收集整理行业的基础资料,协助政府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 参与制定、修订本行业各类标准工作。搞好行业经营及业务专项的统计工作,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会员单位经营决策服务。根据行业的发展需要,向政府部门提出有关政策意见与建议。
(三)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和《自律守则》,组织行业自律性管理活动,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维护企业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四)根据植物提取物行业的发展需要,及时组织有关的座谈会、经验交流会或专题讨论会,推广典型经验和现代营销方式。
(五)向会员单位提供有关政策、经济、技术、产品、市场等信息,交流有关植物提取物的研发、生产、销售方面的信息, 为会员单位提供各项咨询服务。协调各会员间和会员与其他方面之间关系, 促进行业内外的合作与发展。
(六)开展与国际同行业间的经济、技术、贸易、学术的交流与合作,组织会员单位及有关单位参加国际专业会议及参观有关的国际展览会、博览会等活动。协助会员单位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为我省的植物提取物产品畅销国际市场作贡献。
(七)组织本行业业务、技术及管理等各类人员的国内外培训。根据会员要求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活动, 组织编写培训教材,提高物资植物提取物行业从业人员的素质。加强对植物提取物的宣传工作,办好协会有关刊物,建设好行业信息网站,提高植物提取物行业的社会地位,扩大协会及会员单位的社会影响。
(八)组织或参与植物提取物行业相关的的各种形式的展览会、展示会、交易会、行业论坛等,帮助企业开拓商品流通渠道,搭建植物提取物产业商品流通信息交流平台。
(九)开展行业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汇编行业有关方面资料。组织实施植物提取物综合利用示范项目, 积极推广新技术和科技成果。
(十)加强本行业与其它行业之间及有关协会之间的联系,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委托的事项,开展有益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十一) 促进协会单位之间交流,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团结互助,共同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种类:是由湖南省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且合法从事植物提取物的专业性公司(集团)、工业企业、以及与之相关的科研、教育、社会团体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中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并可自愿提供资助;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 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如因故不能召开全体会员大会时,可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与会员大会具有同等效力。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 决定协会终止事宜或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理事的产生采取理事单位代表制,即被选举的理事单位法定代表人自然担任理事。因工作需要,特邀理事由协会秘书处在征得有关单位同意后推荐。
理事在任职期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脱离现工作岗位,不再继续履行理事职责时,由理事单位变更理事,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通过名誉会长、名誉顾问和顾问的人选;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从理事成员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在本届理事会期间,常务理事单位出任的常务理事如有变动的,由所在单位推荐新的代表接替常务理事,由协会秘书处提交常务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并熟悉和热爱本行业工作;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从常务理事成员中选举产生,报理事会通过,每届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连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植物提取物行业工作的,由常务理事会另行选举产生,并由理事会选举投票决定。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经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秘书长人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三)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四)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参与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会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批准后有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8年8月1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